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对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监管的通知
来源:丽水市质监局 作者:监督稽查处 2008-10-09 14:39:5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和《2008年丽水市生态省建设工作任务书》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我市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管,现将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一是要在前阶段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完成对本辖区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的建档工作,对企业数、生产规模和产品品种,要健全动态监管信息库。二是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一)查是否停止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二)查是否具备符合标准的生产条件,(三)查是否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三是要坚持日常巡查和质量抽查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辖区内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或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加强对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违规生产的执法查处力度,切实落实禁产限产规定。一是对目前仍生产厚度小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加大对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塑料袋产品的无证查处力度,规范和维护塑料袋产品的正常生产秩序。
三、加强工作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对辖区内购物袋的监管情况,包括清查建档,日常巡查、检查,执法查处,对不合格企业及产品后处理等情况,务必于每月26日前,报送市局监督稽查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版权所有: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议浏览器IE6.0 分辨率:1024×768 浙ICP备07000001号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中山街北395号 邮编:323000 电话:0578-2661011 传真:0578-26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