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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和《全市质监系统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丽质法发[2006]87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对本级的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职权及其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确认,并经市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将《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予以公告。
二OO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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