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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行政许可)
项目类别:
一、行政许可期限:
  
二、实施机关或组织:
  受理机构名称:
  岗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服务对象:
  
四、收费情况:
  
五、设立依据:
  
六、办理流程及流程图:
  

一、许可项目: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符合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四、实施机构:
经质检行政机关核准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五、申报材料:《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书》。
六、许可程序:
⒈ 申请
申请人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递交《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书》提出申请,同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备案。
⒉ 受理
计量检定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⒊ 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七、许可期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定工作。完成检定后10日内出具检定证书。
承诺时限:
⒈ 送检测量设备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
⒉ 现场检定的测量设备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定,完成检定后5日内出具检定证书。
注: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同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延期不得超过10天,同时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8号)。
九、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2112533    2175910
        网址:http://www.lishui.gov.cn 或http://www.ls12365.gov.cn
十、投诉电话:0578-2350062    2175904

 

  流程图:[
]
七、申报条件:
  
八、材料明细:
  
九、主要监管措施:
  
十、网上受理:
  
十一、表格下载:
  
十二、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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