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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项目: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符合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四、实施机构: 经质检行政机关核准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五、申报材料:《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书》。 六、许可程序: ⒈ 申请 申请人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递交《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书》提出申请,同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备案。 ⒉ 受理 计量检定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安排检验工作,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⒊ 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七、许可期限: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定工作。完成检定后10日内出具检定证书。 承诺时限: ⒈ 送检测量设备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 ⒉ 现场检定的测量设备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定,完成检定后5日内出具检定证书。 注: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同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延期不得超过10天,同时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8号)。 九、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2112533 2175910 网址:http://www.lishui.gov.cn 或http://www.ls12365.gov.cn 十、投诉电话:0578-2350062 217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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