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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行政许可)
项目类别:
一、行政许可期限:
  
二、实施机关或组织:
  受理机构名称:
  岗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服务对象:
  
四、收费情况:
  
五、设立依据:
  
六、办理流程及流程图:
   一、许可项目: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二、许可依据:《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许可条件:
⒈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此条仅适用于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
⒉ 符合本市区域内实施《计量法》的工作要求;
⒊ 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⒋ 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⒌ 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⒍ 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⒎ 有相应在质量保证体系(此条适用于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等授权)。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3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1份(对于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副本1份(对于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4)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1份(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所隶属的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副本1份(对于虽无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建制的机构;)(5)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1份(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适用,对首次授权考核的机构无此要求);    
(6)考核项目表1——检定项目1份;    
(7)考核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1份;    
(8)考核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1份;    
(9)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10)质量手册1份。   
 2、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等授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计量授权申请书》3份;
(2)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一份(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所隶属的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副本1份(对于虽无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建制的机构)    
(3)考核项目表1——检定项目3份(按JJF 1069相关表式);    
(4)考核项目表2——校准/检测项目3份(按JJF 1069相关表式);  
(5)考核项目表3——商品量检测项目3份(按JJF 1069相关表式);    
(6)考核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3份(按JJF 1069相关表式);    
(7)质量手册1份。    
 3、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等授权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计量授权申请书》3份;    
(2)考核项目表1——检定项目3份;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两份(仅对未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申请者,下同);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5)《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7)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
(8)符合承担授权任务要求的原始记录及相应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9)《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仅对复查考核,下同);
(10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11)如更换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一式2份;
(12)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13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1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五、许可程序:
⒈ 申请:申请人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上述申报材料。
⒉ 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⒊ 委托考核单位:由许可实施机关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核组
执行考核工作。同时将考核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⒋ 组织考核:考核组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报告递交许可实施机关。
⒌ 审批: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⒍ 颁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和印章或《专项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
六、许可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决定是否许可。
承诺时限:自接收资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核所需时间除外)。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浙价费联[1992]55号文件规定收费。
八、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2175910
       网址:http://www.lishui.gov.cn 或http://www.ls12365.gov.cn
九、投诉电话:0578-2350062    2175904
  流程图:[
]
七、申报条件:
  
八、材料明细:
  
九、主要监管措施:
  
十、网上受理:
  
十一、表格下载:
  
十二、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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