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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项目:计量标准考核发证 二、许可依据:《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许可条件: 1、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良好,并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放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的工作场所; 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四、申报材料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应递交如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2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2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2份 5.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2份 6. 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7. 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应递交如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4. 如更换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5. 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⒍《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⒏ 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9.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状态的技术资料。 五、许可程序: ⒈ 申请:申请人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上述许可申报材料。 ⒉ 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⒊ 委托考核单位:确定上级局为组织考核单位的,呈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确定下级局为组织考核单位的,授权有关下级局组织考核;由市局组织考核的,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核组执行考核工作。同时将考核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⒋ 组织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的单位或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将《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等考核材料递交许可实施机关。以上级局或下级局作为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材料应当经上述两类组织考核单位签署意见后递交许可实施机关。 ⒌ 审批: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⒍ 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六、许可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考核时间除外)。确认考核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承诺时限:自受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考核时间除外),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浙价费联[1992]55号文件规定收费。 八、查询方式:窗口电话:0578-2175910 网址:http://www.lishui.gov.cn 或http://www.ls12365.gov.cn 九、投诉电话:0578-2350062 217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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