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特种设备检测院  
检验工作程序
来源: 作者: 2004-12-13 16:48:28



检验申报程序

检验申报。凡报送新装、移装、修理(维修)、改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等单位,将资料(包括开工申请单、检验申报单、随机文件、施工人员名单、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文件和施工进度表等)报中心综合管理部,手续齐全者,1 个工作日审验完毕并转送到检验部。责任科室:综合管理部。电话: 2121622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

一、检验业务受理。使用单位提出检验申请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由我中心集中安排检验的,提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使用单位,若使用单位对检验日期有异议,应提前7天与我中心协商。大型或大批量在用特种设备的检验,与使用单位签订检验协议。

二、检验前的准备。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前的技术处理和准备工作,并准备好受检设备的技术资料:出厂技术资料、使用登记证件、运行记录、有关修理改造资料和历次检验报告。

三、报告的签发。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或整改意见通知书。使用单位临时申请检验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安装或修理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全套安装或修理竣工资料送监检人员审核。检验报告由检验人员填写,经质保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签发。锅炉检验责任部门。锅炉部,电话:2133026 压力容器检验责任部门。压力容器部,电话:2154552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责任部门。电梯部,电话:2134383。

四、检验工作的实施。检验人员按本中心质量管理手册的规定实施检验。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派人在现场配合检验工作,并做好检验人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五、检验费的缴纳。受检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浙价费〔2004〕165号)文件的规定缴纳检验费。

首问制责任

凡来本中心办事者,被询问的第一位中心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向来本中心办事者提供热情服务。属本部门的事,按公开承诺制度办理;属其他部门范围的事,则告知承办部门。中心人员外出去向,挂牌显示。

投诉程序

1、中心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公开承诺规定的,可向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投诉。

投诉电话:2126523

2、本中心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投诉电话:2119888

违诺处理规定

1、超过公开承诺内容中规定承诺时限,以及没有履行职责的,经投诉核实,确认责任在本中心的,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处理。一年内,一次违诺,批评教育扣除一个月考核奖。两次违诺,黄牌警告,向当事人道歉,扣除半年考核奖。三次违诺,属部负责人的,免除职务;属一般干部的,扣除全年考核奖,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并符合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处理。

2、违反承诺时限的,由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进行赔偿,每超过一日,赔偿20元,从工资中扣除。

3、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扣除责任人一个月的考核奖。

4、工作中如有“吃、拿、卡、要”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版权所有: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议浏览器IE6.0 分辨率:1024×768 浙ICP备07000001号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中山街北395号 邮编:323000 电话:0578-2661011 传真:0578-2661022